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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蘭對其相似商標提出無效申請,周剛元委托我方答辯案件案件詳情 答辯周剛元就申請人嬌蘭/GUERLAIN(以下統稱“申請人”)對第15597490號(第35類)“嬌蘭日化 ”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申請,現委托北京鼎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答辯。 鼎蘇代理后認為: 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馳名商標狀態,并且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內容,申請人所提理由不應該予以支持,對其引證商標不應以馳名商標進行保護。 二、本案中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 第一點、本案中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3之間的標識內容在整體外觀存在區別,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 第二點,在本案中引證商標不足以作為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因此在本案中申請人的無效理由答辯人不予認可。 三、 在本案中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不應認定為馳名商標,同時不應以馳名商標來進行相關權利保護,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完全是合法行為,不存在對引證商標的品牌淡化情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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