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該商標與云南歸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5340917號“品潤坊”商標近似。該商標與西安金斗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5550733號“一品潤”商標近似。該商標與煙臺紅石榴果蔬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1810529號“柳榴的紅石榴綠色農場 LIULIU'S HONG SHI LIU GREEN FARM”商標近似。該商標與陳蓉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1824541號“榴之慕”商標近似。如圖:

鼎蘇代理后,提出:
首先,從整體外觀及元素組合內容進行分析,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其次,從標識的顯著視覺記憶中心的角度進行分析,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
再次,從標識的呼叫內容進行區分,因其文字的差異,消費者的呼叫內容也完全不同,從而對標識進行區分。
另外,從標識所表達的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進行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設計完全不同,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
最后,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內容有所區別,在本案中申請人所在地與引證商標的申請人所在地地域差異較大,在銷售市場完全不同,不會造成市場的混淆。并且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有很大區別。只有這兩個方面同時成立,商標才構成近似。通過以上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而且其商品內容差異較大,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不構成類似商品,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的審查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兩點內容可以確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宣傳過程中的使用是完全不同,相關公眾不可能對商標進行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不構成近似商標,對于申請商標應該予以核準注冊使用。
二、申請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標識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商標作為一個整體,每一部分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割裂開來的任何一部分對其權利人而言都不具備任何商業價值。
商標審查不能只注重幾個商標在微小部分上的近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果這樣比對,所有的商標都會有近似部分。
三、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申請人自申請以來就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經過使用已經有了顯著性、識別性,該商標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根本不與引證商標近似。
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五、總結性陳述:
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組成、顯著識別記憶內容、顯著特征等方面完全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礎,不構成近似商標,所以懇請貴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駁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費,與全球提倡低碳環保的理念背道而馳,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3、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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