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該商標與青縣興凱紅木家具廠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4265989號“魯雅閣”商標近似。如圖:

鼎蘇代理后,提出: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自行設計,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組成及視覺記憶中心和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上存在差別,缺乏近似的基礎,相關公眾能夠對其進行區(qū)分、辨別,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審查標準》規(guī)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對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

商標是一種視覺標識,其整體外觀的視覺表現(xiàn),是區(qū)分商標的最直接的方式。根據(jù)《商標法》的立法精神,申請注冊的商標最重要的特征是與他人的商標區(qū)別開。根據(jù)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表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差別,并將商標區(qū)分開。商標與其它商標是否近似,關鍵就是一般公眾是否能第一眼就能把兩者區(qū)分開來。
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

但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 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 判為近似商標。例:

首先,從整體外觀及元素組合內容進行分析,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消費者能夠進行區(qū)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僅由文字組成,引證商標由文字加圖形組成。對比可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組成部分不同。缺乏近似性,消費者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其次,從標識的顯著視覺記憶中心的角度進行分析,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
在中國消費市場中所通用的內容為漢語,消費者對商標整體有較強的識別度與敏感度,在本案中申請商標由文字“魯雅軒”組成,商標整體組成因素簡單單一,僅由純文字組成,文字字體經設計而成,獨具特色,商標整體無其他因素添加點綴,顯著性為文字“魯雅軒”。引證商標由文字“魯雅閣”加圖形組成,商標整體以指定顏色上報使用,商標整體為方形,文字字體經設計而成,文字分布于圖形中心,顯著性為文字“魯雅閣”,與申請商標相比二者組成因素差別較大,有無圖形部分從外在直觀角度可以輕易區(qū)分辨識,且文字內容組成差別明顯不同,不會造成混淆,不構成近似。綜上所述: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以很直白的區(qū)分不同,字體以及內容組成都有很大不同。消費者可以自行辨認不會造成混淆。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組成部分不同。消費者所識別記憶的內容也就完全不同,記憶內容不同必定對標識內容能夠進行區(qū)別,不會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也就不構成近似商標。3、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的視覺差異,無論是構圖還是含義,都不會使消費者造成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也就不構成近似商標。
再次,從標識的呼叫內容進行區(qū)分,因其文字的差異,消費者的呼叫內容也完全不同,從而對標識進行區(qū)分。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從上文分析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記憶內容完全不同,而對標識的呼叫內容是標識的進行傳播的重要要件內容,而在中國市場,標識中存在中文內容的情況下,消費者必定以此作為呼叫內容,根據(jù)其上文分析,引證商標1為“魯雅閣”的呼叫方式為“l(fā)u ya ge”。而申請商標為“魯雅軒”的呼叫方式為“l(fā)u ya xuan”。對比之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的內容完全不同,因消費者對中文的敏感度及識別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應判定其構成近似。
另外,從標識所表達的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進行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設計完全不同,消費者能夠進行區(qū)分。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整體外觀完全不同,并且其中文字的組成內容差異較大,消費者能夠直接進行區(qū)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具體設計內容分析如下:在本案中申請商標由文字“魯雅軒”組成,商標整體組成因素簡單單一,僅由純文字組成,文字字體經設計而成,獨具特色,商標整體無其他因素添加點綴。商標整體雖然組成因素簡單,但是申請人賦予其獨特含義:“魯雅軒”中魯是代表山東,雅是文雅、有藝術氣息的意思,軒就是指家具木制材料制作房屋建筑和其他家具類,三字總體含義就是山東省做有藝術氣息的家具的地方。Wie申請人對公司的及行業(yè)性質的概括。該商標為申請人核心品牌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時間宣傳使用,在當?shù)匾呀浘哂幸欢ǖ闹群陀绊懥Γ⑴c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并未造成混淆誤認。引證商標由文字“魯雅閣”加圖形組成,商標整體以指定顏色上報使用,商標整體為方形,文字字體經設計而成,文字分布于圖形中心,顯著性為文字“魯雅閣”,與申請商標相比二者組成因素差別較大,有無圖形部分從外在直觀角度可以輕易區(qū)分辨識,且文字內容組成差別明顯不同,不會造成混淆,且文字“魯雅軒”與“魯雅閣”時間不禁文字組成差異較大,文字含義也不盡相同,消費者可以輕易區(qū)分,不構成近似。在以漢字使用為主的中國,商標產品主要面對的消費人群為成年人,該人群具有一定的知識儲備和基本的辨別能力。根據(jù)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guī)定: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品適用范圍方面同樣有很大區(qū)別,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以很直白的區(qū)分不同,字體以及文字的組成都有很大不同。不會混淆。消費者可以自行辨認不會造成混淆。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設計理念完全不同,消費者能夠輕易進行區(qū)分,從而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也就判定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標識。
最后,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內容有所區(qū)別,在本案中申請人所在地與引證商標的申請人所在地地域差異較大,申請人所在地為山東,引證商標申請人所在地為河北,二者地域差別較遠,消費者重合率較低,共性較小,在銷售市場完全不同,共存不會造成市場的混淆。并且根據(jù)《商標審查標準》規(guī)定:商標近似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有很大區(qū)別。只有這兩個方面同時成立,商標才構成近似。通過以上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而且其商品內容差異較大,消費者能夠進行區(qū)分,不構成類似商品,根據(jù)《商標審查標準》規(guī)定的審查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兩點內容可以確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宣傳過程中的使用是完全不同,相關公眾不可能對商標進行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不構成近似商標,對于申請商標應該予以核準注冊使用。
二、申請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標識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2002年10月1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得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條規(guī)定,認定商標形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第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第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第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在日常使用中,是一個整體呈現(xiàn)與識別的過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形成明顯差異不易構成混淆。商標作為一個整體,每一部分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割裂開來的任何一部分對其權利人而言都不具備任何商業(yè)價值。在商標局的審查務實中,對由不同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進行在先權審查時,一般要分別就各個要素進行在先權審查,如果其中一個或幾個甚至全部要素與在先權沖突,則通常認為申請商標與在先權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商標審查不能只注重幾個商標在微小部分上的近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果這樣比對,所有的商標都會有近似部分。在相同或相似的判斷上,審查員過分注重了商標在模糊印象上的近似,忽略了兩商標在整體及實質上的巨大差異,部分近似要素組成一個整體差異就明顯了,就像人一樣,每個人都有兩只眼睛、一個鼻子、一張嘴巴、兩個耳朵,這些相似因素構成一個整體時就形成形形色色千差萬別的個體。申請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從含義到外觀與引證商標的完全不同。據(jù)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應認為是近似商標。
三、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chuàng)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申請人自申請以來就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經過使用已經有了顯著性、識別性,該商標在業(yè)界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根本不與引證商標近似。
菏澤淼哲泉木業(y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2月16日,注冊地位于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大黃集鎮(zhèn)于寨行政村201號,法定代表人為于修才。經營范圍包括室內門窗、家具、辦公用品、家居用品、木制品的生產、銷售;櫥柜、樓梯、燈具、潔具、家用電器、建筑材料(不含危險化學品)、五金交電、日用百貨、裝飾材料、保溫材料的銷售;室內裝飾設計。商標是公司的無形資產,是一種文化的表現(xiàn)形式,代表的是一個企業(yè)的形象,申請人在同行業(yè)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的商品深受消費者喜愛,消費者一看到申請商標就會想到申請人及其商品。申請人自該商標申請人后就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對其進行宣傳、使用,并且伴隨著網(wǎng)絡時代的發(fā)展,以及消費者使用微信平臺的廣泛,申請人還進行了微信宣傳,而且申請人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網(wǎng)站,以擴大更為廣闊的宣傳效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申請人及其服務。自申請商標的創(chuàng)作完成一直經過申請人的使用,投入巨大,并且為較廣企業(yè)熟知,如若被駁回,勢必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影響消費者的實際消費。而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理應被核準注冊。
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fā)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商標法》第一條明文規(guī)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法。”
可見,商標法的建立保護生產者的利益,當申請者已然投入資金對該品牌進行宣傳推廣的時候,商標局有義務保護生產者利益,使其投入不致造成浪費。
經實際使用證明,申請商標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申請商標與申請人有著既成事實的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產生商品誤認現(xiàn)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
因此,申請人特申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發(fā),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五、總結性陳述:
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組成、顯著識別記憶內容、顯著特征等方面完全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礎,不構成近似商標,所以懇請貴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駁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費,與全球提倡低碳環(huán)保的理念背道而馳,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
3、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fā)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作為知識產權行業(yè)的專業(yè)代理企業(yè),鼎蘇知產義務為產業(yè)園區(qū)及各類行業(yè)協(xié)會免費舉辦知識產權講座和培訓累計多達30余場,我們的企業(yè)理念是:為民族品牌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