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該商標與林家喜440523198010140016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6812095號“康樂游”商標近似。如圖:

鼎蘇代理后,提出: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自行設計,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組成及視覺記憶中心和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上存在差別,缺乏近似的基礎,相關公眾能夠對其進行區分、辨別,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對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

商標是一種視覺標識,其整體外觀的視覺表現,是區分商標的最直接的方式。根據《商標法》的立法精神,申請注冊的商標最重要的特征是與他人的商標區別開。根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表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差別,并將商標區分開。商標與其它商標是否近似,關鍵就是一般公眾是否能第一眼就能把兩者區分開來。
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

但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 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 判為近似商標。例:

首先,從整體外觀及元素組合內容進行分析,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僅由文字組成,引證商標由文字加字母加圖形組成,對比可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間組成部分不同,缺乏近似性,消費者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其次,從標識的顯著視覺記憶中心的角度進行分析,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
在中國消費市場中所通用的內容為漢語,消費者對商標整體有較強的識別度與敏感度,在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都由文字構成。申請商標由文字“康樂環游”組成,商標整體組成因素簡單單一,且文字字體經設計而成,字形較為特殊,后三個文字相連,無其他因素添加點綴,便于消費者識別記憶,顯著性為文字“康樂環游”。引證商標1由文字“康樂游”加字母“kangleyou”加圖形組成,文字經設計而成,分布于商標中心位置,圖形部分分布于最上方,字母分布于最下方,整體組成因素豐富飽滿,顯著性為文字“康樂游”,與申請商標相比,二者文字字體存在明顯區別,且文字字數及商標整體組成因素區別明顯,從外在視覺角度可以直接區分辨識,不構成近似因素。綜上所述: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字體以及組成因素都有很大不同。消費者可以自行辨認不會造成混淆。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組成部分不同。消費者所識別記憶的內容也就完全不同,記憶內容不同必定對標識內容能夠進行區別,不會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也就不構成近似商標。3、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的視覺差異,無論是構圖還是含義,都不會使消費者造成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也就不構成近似商標。
再次,從標識的呼叫內容進行區分,因其文字的差異,消費者的呼叫內容也完全不同,從而對標識進行區分。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從上文分析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記憶內容完全不同,而對標識的呼叫內容是標識的進行傳播的重要要件內容,而在中國市場,標識中存在中文內容的情況下,消費者必定以此作為呼叫內容,根據其上文分析,引證商標1為“康樂游”的呼叫方式為“kang le you”。而申請商標為“康樂環游”的呼叫方式“kang le huan you”。對比之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的內容完全不同,因消費者對中文的敏感度及識別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應判定其構成近似。
另外,從標識所表達的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進行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設計完全不同,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整體外觀完全不同,并且其中字母的組成內容差異較大,消費者能夠直接進行區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具體設計內容分析如下:在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都由文字構成。申請商標由文字“康樂環游”組成,商標整體組成因素簡單單一,且文字字體經設計而成,字形較為特殊,后三個文字相連,無其他因素添加點綴,便于消費者識別記憶。申請商標中四字為申請人公司“康樂環游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的公司字號,于申請人而言具有特殊含義,四字為一個整體不能分開單獨理解。以公司字號申請商標使用可以更好的推廣公司及產品的知名度,使產品更好的與公司聯系在一起,提高公司知名度。“康樂環游”含義體現了合眾感,和抱團取暖的意境,也體現了環游的行業特征,造型獨特,簡潔大方。該商標為申請人核心品牌商標,且使用在申請人主營產品上,經過長時間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宣傳使用,在當地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擁有穩定的消費人群,并未造成任何混淆誤認的情況。引證商標1由文字“康樂游”加字母“kangleyou”加圖形組成,文字經設計而成,分布于商標中心位置,圖形部分分布于最上方,字母分布于最下方,整體組成因素豐富飽滿,與申請商標相比,二者文字字體存在明顯區別,且文字字數及商標整體組成因素區別明顯,從外在視覺角度可以直接區分辨識,不構成近似因素。其中字母為文字“康樂游”的字母-拼音表現形式,其含義與文字相同,圖形部分為月亮、太陽與星星的結合,吸引消費者注意力,其商標整體含義與申請商標文字含義并不相同不構成近似因素。符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的: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 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 判為近似商標。再以漢字使用為主的中國“康樂環游”與“康樂游”之間無論是從字形還是含義相比都存在明顯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商標主要面對的為成年消費人群,具有一定的知識儲備和最基本的辨別能力,文字以商標整體的雙重含義與個別相同文字之間的區別明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品適用范圍方面同樣有很大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以很直白的區分不同,字體以及文字的組成都有很大不同。不會混淆。消費者可以自行辨認不會造成混淆。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設計理念完全不同,消費者能夠輕易進行區分,從而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也就判定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標識。
最后,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內容有所區別,在本案中申請人所在地與引證商標的申請人所在地地域差異較大,在銷售市場完全不同,不會造成市場的混淆。并且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有很大區別。只有這兩個方面同時成立,商標才構成近似。通過以上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而且其商品內容差異較大,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不構成類似商品,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的審查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兩點內容可以確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宣傳過程中的使用是完全不同,相關公眾不可能對商標進行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不構成近似商標,對于申請商標應該予以核準注冊使用。
二、申請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標識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2002年10月1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得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條規定,認定商標形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第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第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第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在日常使用中,是一個整體呈現與識別的過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形成明顯差異不易構成混淆。商標作為一個整體,每一部分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割裂開來的任何一部分對其權利人而言都不具備任何商業價值。在商標局的審查務實中,對由不同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進行在先權審查時,一般要分別就各個要素進行在先權審查,如果其中一個或幾個甚至全部要素與在先權沖突,則通常認為申請商標與在先權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商標審查不能只注重幾個商標在微小部分上的近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果這樣比對,所有的商標都會有近似部分。在相同或相似的判斷上,審查員過分注重了商標在模糊印象上的近似,忽略了兩商標在整體及實質上的巨大差異,部分近似要素組成一個整體差異就明顯了,就像人一樣,每個人都有兩只眼睛、一個鼻子、一張嘴巴、兩個耳朵,這些相似因素構成一個整體時就形成形形色色千差萬別的個體。申請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從含義到外觀與引證商標的完全不同。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應認為是近似商標。
三、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申請人自申請以來就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經過使用已經有了顯著性、識別性,該商標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根本不與引證商標近似。
康樂環游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注冊地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路25號樓1層25-1,法定代表人為談進興。經營范圍包括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承辦展覽展示活動;委托養殖(先外阜);會議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經濟貿易信息咨詢;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計算機系統集成;通訊設備維修;餐飲管理;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銷售寵物用品、服裝鞋帽、日用百貨、家用電器、農副產品、電子產品、針紡織品、化妝品、珠寶飾品、工藝美術品、五金交電(不含電動自行車)、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企業策劃;翻譯服務;公共關系服務;票務代理;汽車租賃(不含九座以上客車);市場調查;銷售日用品、鮮肉、糧食、新鮮蔬菜、通訊設備、機械設備、文具用品、電子產品、箱包、工藝品、體育用品;健康管理(須經審批的診療活動除外);經濟信息咨詢;旅游信息咨詢。銷售食品;互聯網信息服務。商標是公司的無形資產,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代表的是一個企業的形象,申請人在同行業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的商品深受消費者喜愛,消費者一看到申請商標就會想到申請人及其商品。申請人自該商標申請人后就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對其進行宣傳、使用,并且伴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以及消費者使用微信平臺的廣泛,申請人還進行了微信宣傳,而且申請人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網站,以擴大更為廣闊的宣傳效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申請人及其服務。自申請商標的創作完成一直經過申請人的使用,投入巨大,并且為較廣企業熟知,如若被駁回,勢必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影響消費者的實際消費。而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理應被核準注冊。
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商標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可見,商標法的建立保護生產者的利益,當申請者已然投入資金對該品牌進行宣傳推廣的時候,商標局有義務保護生產者利益,使其投入不致造成浪費。
經實際使用證明,申請商標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申請商標與申請人有著既成事實的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產生商品誤認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因此,申請人特申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發,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五、總結性陳述:
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組成、顯著識別記憶內容、顯著特征等方面完全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礎,不構成近似商標,所以懇請貴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駁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費,與全球提倡低碳環保的理念背道而馳,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3、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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