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該商標與四川鑫盛機械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注冊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5823437號“鑫盛;XIN SHENG”商標近似。如圖:

鼎蘇代理后,提出: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自行設計,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及視 覺記憶中心和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上存在差別,缺乏近似的基礎, 相關公眾能夠對其進行區分、辨別,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 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 體排列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 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 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對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

商標是一種視覺標識,其整體外觀的視覺表現,是區分商標的最直 接的方式。根據《商標法》的立法精神,申請注冊的商標最重要的特征
是與他人的商標區別開。根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表我們可以很清 楚的看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差別,并將商標區分開。商標與其 它商標是否近似,關鍵就是一般公眾是否能第一眼就能把兩者區分開 來。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 標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 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只有這兩個方面同時 成立,商標才構成近似。 在中國消費市場中所通用的內容為漢語,消費者對商標整體有較強 的識別度與敏感度,在本案中申請商標僅由中文漢字組合設計而成,引 證商標 1 是由中文漢字以及英文字母組合設計而成。申請商標由中文漢 字“鑫盛”組合設計而成,商標整體以及文字字體皆經設計而成,設計 感強烈吸引人眼球便于消費者記憶,申請人賦予申請商標“鑫盛”獨特 的含義以及獨特的情感,該商標雖然組成簡單但是為申請人獨創,具有 顯著性。申請商標在經過申請人長時間的宣傳和使用在當地已具有一定 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并未造成消費者 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 1 由中文漢字“鑫盛”以及英文字母“Xin Sheng”組合設計而成,中文漢字的排布與申請商標完全不同,且英文 字母元素的增加使引證商標整體更加飽滿,引證商標于 2010 年 01 月 14 日注冊成功,截止到 2020 年 01 月 13 日引證商標專用期限已經到 期。引證商標申請人并未對該商標申請商標續展使用,說明引證商標并 不是引證商標申請人的經常使用的商標,該商標對引證商標申請人并不
重要。經查詢,該商標截止今日注冊期已滿一年,該商標已是無效狀 態,其權利已經喪失,與申請商標并不能構成近似。 商標專用期限期滿未續展說明引證商標對引證商標所有人并不重要 并不經常使用。會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而申請商標“鑫盛”是申請人 獨創并長期使用的商標具有獨特含義,對申請人很重要。 最后,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內容有所區別,在 本案中申請人所在地與引證商標的申請人所在地地域差異較大,申請商 標為江西省,引證商標 1 為四川省,在銷售市場完全不同,不會造成市 場的混淆。并且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包含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商標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申請商標 與引證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有很大區別。只有這兩個方面同 時成立,商標才構成近似。通過以上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的 差別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不構成類 似商品,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的審查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兩點內 容可以確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該商標截止今日注冊期已滿一年,該商標已是無效狀 態,其權利已經喪失,與申請商標并不能構成近似。對于申請商標應該 予以核準注冊使用。 二、申請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標識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 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2002 年 10 月 16 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得解釋》(法釋【2002】32 號)第十條規定, 認定商標形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第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第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 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第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 知名度。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在日常使用中,是一個整體呈現與識別的過程,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形成明顯差異不易構成混淆。商標作為一個整體, 每一部分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割裂開來的 任何一部分對其權利人而言都不具備任何商業價值。在商標局的審查務 實中,對由不同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進行在先權審查時,一般要分別就 各個要素進行在先權審查,如果其中一個或幾個甚至全部要素與在先權 沖突,則通常認為申請商標與在先權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商標審查不能只注重幾 個商標在微小部分上的近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果這樣比對,所有 的商標都會有近似部分。在相同或相似的判斷上,審查員過分注重了商 標在模糊印象上的近似,忽略了兩商標在整體及實質上的巨大差異,部 分近似要素組成一個整體差異就明顯了,就像人一樣,每個人都有兩只 眼睛、一個鼻子、一張嘴巴、兩個耳朵,這些相似因素構成一個整體時 就形成形形色色千差萬別的個體。申請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從含義到外觀 與引證商標的完全不同,且引證商標未續展。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 標不應認為是近似商標。
三、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申請人自申 請以來就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經過使用已經有了顯著性、識別性,該商 標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 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江西龍投實業有限公司坐落于革命老區、紅色旅游圣地—吉安,系 集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專業叉車制造企業。公司注冊成立于 2012 年,擁有中高級工程師 20 人,各級部門員工 160 余人,具備年產 12000 臺叉車及零部件的生產能力。產品自面世以來,以其穩定的性 能,優良的品質和性價比,深受各領域廣大客戶的喜愛和好評。 公司 主要產品包含內燃叉車和蓄電池叉車兩大系列,其中,內燃叉車系列覆 蓋 1-16 噸,蓄電池叉車系列覆蓋 1-3 噸。兩大系列產品品種齊全、性 能優越、堅固耐用、操作舒適、作業高效、維修方便等特點,各項指標 均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公司始終堅持“服務第一,質量至上”的原則,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用戶滿意為宗旨。努力打造“5+1”服務體系 (即服務半徑 100 公里以內,到達時間 1 小時以內,解決問題 1 小時以 內,現場觀察和培訓 1 小時,特殊配件到貨 1 天以內,重大故障加 1 天 解決),領先行業服務標準,成就廣大客戶更高效發展。 我們的企業 使命是:我們只為世界制造最樸實的叉車物流設備。這充分體現了我們 對產品質量的深刻理解和高度重視。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線,是企業發展 的根本,是企業贏得客戶的敲門磚,是市場檢驗產品唯一不變的標準。 我們以中華傳統美德“樸實”為指導思想,摒棄華而不實的花俏設計, 依托強大的研發團隊,先進的生產工藝,現代化的管理流程,領先行業 的服務標準,為廣大用戶提供樸實的、堅固的、耐用的、安全的優質產 品和滿意的服務,全面提升了產品的性價比和質量。商標是公司的無形 資產,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代表的是一個企業的形象,申請人在同
行業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 的商品深受消費者喜愛,消費者一看到申請商標就會想到申請人及其商 品。申請人自該商標申請人后就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對其 進行宣傳、使用,并且伴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以及消費者使用微信平 臺的廣泛,申請人還進行了微信宣傳,而且申請人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網 站,以擴大更為廣闊的宣傳效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申請人及其服務。自 申請商標的創作完成一直經過申請人的使用,投入巨大,并且為較廣企 業熟知,如若被駁回,勢必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影響消費者的實際消 費。而且,申請商標申請時并無與任何商標近似,理應被核準注冊。 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 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 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商標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 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 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 法。”可見,商標法的建立保護生產者的利益,當申請者已然投入資金對 該品牌進行宣傳推廣的時候,商標局有義務保護生產者利益,使其投入 不致造成浪費。
經實際使用證明,申請商標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申請商標 與申請人有著既成事實的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產 生商品誤認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因此,申請人特申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 發,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五、總結性陳述: 1、引證商標期滿未續展,自續展之日起未滿一年,請求貴局延期 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申請時并未與任何商標近似理應被核準注冊,所以 懇請貴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駁 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費,與全球提倡低碳環保的理念背道而馳, 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3、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 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 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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