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該商標與桂林湯遜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注冊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6147180號“蒙牌;MP VV”商標近似。該商標與內蒙古蒙電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于2020年05月21日申請在先的第46523197號“蒙充電”商標近似。如圖:

鼎蘇代理后,提出: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自行設計,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及視覺記憶中心和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上存在差別,缺乏近似的基礎,相關公眾能夠對其進行區分、辨別,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對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商標是一種視覺標識,其整體外觀的視覺表現,是區分商標的最直接的方式。根據《商標法》的立法精神,申請注冊的商標最重要的特征是與他人的商標區別開。根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表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差別,并將商標區分開。商標與其它商標是否近似,關鍵就是一般公眾是否能第一眼就能把兩者區分開來。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只有這兩個方面同時成立,商標才構成近似。
經查詢,引證商標1注冊期已滿,并未進行續展,且已過寬展期,現已滿一年,該商標已無效,其權利歸屬已經喪失,與申請商標并不能構成近似。引證商標2雖于申請日期在先申請,但經查詢,現已是無效狀態,其權利歸屬已經喪失,與申請商標并不能構成近似。由此可見申請商標并不會任何商標構成近似,理應核準注冊。
最后,并且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有很大區別。只有這兩個方面同時成立,商標才構成近似。通過以上分析,引證商標均已無效,與申請商標并不能構成近似。對于申請商標應該予以核準注冊使用。
二、申請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標識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2002年10月1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得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條規定,認定商標形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第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第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第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在日常使用中,是一個整體呈現與識別的過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形成明顯差異不易構成混淆。商標作為一個整體,每一部分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割裂開來的任何一部分對其權利人而言都不具備任何商業價值。在商標局的審查務實中,對由不同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進行在先權審查時,一般要分別就各個要素進行在先權審查,如果其中一個或幾個甚至全部要素與在先權沖突,則通常認為申請商標與在先權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商標審查不能只注重幾個商標在微小部分上的近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果這樣比對,所有的商標都會有近似部分。在相同或相似的判斷上,審查員過分注重了商標在模糊印象上的近似,忽略了兩商標在整體及實質上的巨大差異,部分近似要素組成一個整體差異就明顯了,就像人一樣,每個人都有兩只眼睛、一個鼻子、一張嘴巴、兩個耳朵,這些相似因素構成一個整體時就形成形形色色千差萬別的個體。申請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從含義到外觀與引證商標的完全不同,且引證商標未續展。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應認為是近似商標。
三、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申請人自申請以來就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經過使用已經有了顯著性、識別性,該商標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莫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注冊地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尼爾基鎮科技局二號樓東數第三間地下門市,法定代表人為邊守君。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硬件、研發、電子產品、通信網絡設備、監控報警設備的安裝和銷售;通信工程設計與施工及維護,通信線路工程、通信管道工程、通信系統集成,公共安防產品、LED電子屏、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手機及通信設備、日用百貨、通信器材設備銷售、租賃、電信增值業務。商標是公司的無形資產,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代表的是一個企業的形象,申請人在同行業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的商品深受消費者喜愛,消費者一看到申請商標就會想到申請人及其商品。申請人自該商標申請人后就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對其進行宣傳、使用,并且伴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以及消費者使用微信平臺的廣泛,申請人還進行了微信宣傳,而且申請人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網站,以擴大更為廣闊的宣傳效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申請人及其服務。自申請商標的創作完成一直經過申請人的使用,投入巨大,并且為較廣企業熟知,如若被駁回,勢必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影響消費者的實際消費。而且,申請商標申請時并無與任何商標近似,理應被核準注冊。
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商標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可見,商標法的建立保護生產者的利益,當申請者已然投入資金對該品牌進行宣傳推廣的時候,商標局有義務保護生產者利益,使其投入不致造成浪費。
經實際使用證明,申請商標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申請商標與申請人有著既成事實的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產生商品誤認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因此,申請人特申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發,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五、總結性陳述:
1、引證商標1-2現已是無效狀態,申請商標申請時并未與任何商標近似理應被核準注冊,所以懇請貴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駁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費,與全球提倡低碳環保的理念背道而馳,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3、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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