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該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如圖:

鼎蘇代理后,提出: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自行設計,在整體外觀、文字及視覺記憶中心和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上具有獨創性,不構成違反商標法的商標。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本條中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
(一)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
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2.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特點產生誤認的
3.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的。但申請注冊的標識、文字等所指示的含義或物品與申請注冊的商品(服務)無行業關聯性的除外
4.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價格、生產時間、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5.公眾熟知的書籍、游戲、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的名稱,指定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內容產生誤認的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也可能使公眾對上述特點產生誤認的,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或同時適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
1. 商標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產地誤認的(如系無其他含義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駁回)
2.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3.商標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但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沒有特定聯系,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
4.商標包含國家名稱,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國的,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5.商標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本條中的企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拼音等。
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
商標所含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但符合商業慣例且不會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6.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如系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構成的商標,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駁回)。
7.其他易導致公眾誤認的
本案中商標由文字“中稅華創”組成,使用在第四十五類,商品服務范圍為:法律文件準備服務; 域名注冊(法律服務); 法律監測服務; 仲裁; 合規性審計; 合法性審計; 知識產權代理服務; 互聯網域名租賃; 在線社交網絡服務; 社交陪伴;
本案中申請商標以文字“中稅華創”為主, 商標整體組成因素簡單單一,字體為普通字體,商標整體簡潔大方表達含義清晰完整并無其他多余點綴。商標“中稅華創”為申請人獨創商標,申請人賦予其獨特含義。商標整體雖然組成簡單,四個文字一排分布,但文字“中稅華創”為申請人公司“重慶中稅華創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字號,于申請人而言具有特殊意義。以公司字號作為商標使用,可以更好的推廣公司及產品的知名度,使產品與公司更好的聯系在一起,形成唯一指向性。做好、擴大“中稅華創”的品牌。申請商標整體設計理念以公司及字號為主,重點突出公司品牌的效益。其文字以及文字的含義足以明確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綜上所述,“中稅華創”為申請人獨創并賦予其獨特含義,且有自身呼叫方式。同樣“中稅華創”并未指明商品的產地、原材料亦或者是商品的用途,并不屬于違反商標法的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情形,符合審查標準中以外的情形。所以并未違反商標法,應予以注冊。消費者看到該商標使用的商品會記住。所以該商標無特殊含義,不會欺騙消費者,只是商標正常使用。《商標法》第十一條也有規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本案中申請人自公司成立起,一直用該商標作為公司核心品牌商標進行宣傳使用,在本公司網站等平臺均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宣傳,平臺宣傳之廣,面向的消費人群之多,經過長時間的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果具有顯著性。因此申請商標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本案中并無引證商標,無近似商標,不存在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商標是一種視覺標識,其整體外觀的視覺表現,是區分商標的最直接的方式。根據《商標法》的立法精神,申請注冊的商標最重要的特征是與他人的商標區別開。根據申請商標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申請商標的特點,結合公司名稱能體會出特殊含義。消費者能輕松牢記產品商標名稱從而聯想到公司產品。
通過以上分析,申請商標本身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在實際宣傳過程中相關公眾不可能對商標進行混淆,對于申請商標應該予以核準注冊使用。
二、申請復審商標是申請人精心構想 ,使用在申請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顯著性的商標。
按照《商標法》的宗旨,某一商標是否應獲準注冊,應視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因為商標的價值源自其商品或服務的聯系。本案中,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規定,申請人此次申請提供的商品為“法律文件準備服務; ”等。
重慶中稅華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0日,注冊地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紅石路5號33-18,法定代表人為胡東。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軟件開發,軟件外包服務,人工智能基礎軟件開發,人工智能應用軟件開發,科技中介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人工智能公共服務平臺技術咨詢服務,數字文化創意軟件開發,企業管理,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市場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人力資源服務(不含職業中介活動),會議及展覽服務,包裝服務,商務代理代辦服務,廣告制作,網絡技術服務,園區管理服務,稅務服務,工商登記代理代辦,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廣告發布(非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廣告設計、代理,項目策劃與公關服務,文具用品零售,電子辦公設備零售,五金產品零售,建筑裝飾材料零售。
該商標自成立以來就作為公司標識進行宣傳。申請商標使用在第四十五類商品上也具有天然的顯著性,而申請者所使用的商品范圍并不會是消費者誤解,消費者有最基本的分辨能力。
三.誠如網絡上的所有查詢可知,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公司自行設計而成。也由于申請人在本地消費市場消費者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使得申請商標已經被消費者熟知。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申請人自申請以來就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經過使用已經有了顯著性、識別性,該商標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商標是公司的無形資產,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代表的是一個企業的形象,申請人在同行業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的商品深受消費者喜愛,消費者一看到申請商標就會想到申請人及其商品。申請人自該商標申請人后就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對其進行宣傳、使用,并且伴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以及消費者使用微信平臺的廣泛,申請人還進行了微信宣傳,而且申請人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網站,以擴大更為廣闊的宣傳效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申請人及其服務。自申請商標的創作完成一直經過申請人的使用,投入巨大,并且為較廣企業熟知,如若被駁回,勢必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影響消費者的實際消費。理應被核準注冊。
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商標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可見,商標法的建立保護生產者的利益,當申請者已然投入資金對該品牌進行宣傳推廣的時候,商標局有義務保護生產者利益,使其投入不致造成浪費。
經實際使用證明,申請商標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申請商標與申請人有著既成事實的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產生商品誤認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因此,申請人特申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發,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五、總結性陳述:
1、申請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組成、顯著識別記憶內容、顯著特征等方面都具有獨特含義。所以懇請貴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駁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費,與全球提倡低碳環保的理念背道而馳,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3、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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