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該標識用作商標,疑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如圖:

鼎蘇代理后,提出: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自行設計,在整體外觀、文字及視覺記憶中心和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上具有獨創性,不構成違反商標法的商標。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
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
名相同或近似的
(三)商標含有我國國家名稱,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可能對社
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其他消極、負面影響的
(四)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六)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
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
相同的
(八)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九)商標含有不規范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容易誤導
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
(十)商標中含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與之
近似文字,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
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十一)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本案中商標由文字組成,使用在第 四十二類,商品服務范圍為: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更新;計算機程序和數據的數據轉換(非有形轉換);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服務器托管;平臺即服務(PaaS);計算機平臺的開發;通過技術手段為電子商務交易進行用戶認證服務;多媒體產品的設計和開發;多媒體產品的設計和開發;多媒體產品的設計和開發;
本案中申請商標僅由文字“雞大集”組成,商標整體組成因素簡單單一,文字部分字體經設計而成,字形較粗且圓潤。上長下短。其文字本身具有呼叫方式,為“ji da ji”.三字一排分布,并無其他因素添加點綴,便于消費者識別記憶。其中文字“雞”為一種家禽動物。“大集”的含義為 規模大的集市。大會聚;大集會。文字組合在一起,整體含義為雞的數量眾多,形似集會。寓意數量眾多且嘈雜。文字部分解釋容易理解的、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文字部分,并不其他實際不良含義。只是商標文字的正常申請,不會造成任何社會不良影響。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并賦予其獨特含義,且有自身辨識度。同樣文字部分含義積極并無任何消極影響,并不屬于違反商標法的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情形,符合審查標準中以外的情形。所以并未違反商標法,應予以注冊。消費者看到該商標使用的商品會記住。所以該商標無傳播任何不良影響,只是商標正常使用。《商標法》第十一條也有規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本案中申請人自公司成立起,一直用該商標作為公司核心品牌商標進行宣傳使用,平臺宣傳之廣,面向的消費人群之多,經過長時間的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果具有顯著性。因此申請商標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本案中并無引證商標,無近似商標,不存在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商標是一種視覺標識,其整體外觀的視覺表現,是區分商標的最直接的方式。根據《商標法》的立法精神,申請注冊的商標最重要的特征是與他人的商標區別開。根據申請商標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申請商標的特點,結合公司名稱能體會出特殊含義。消費者能輕松牢記產品商標名稱從而聯想到公司產品。
通過以上分析,申請商標本身的含義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亦或者不良影響。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在實際宣傳過程中相關公眾不可能對商標進行混淆,對于申請商標應該予以核準注冊使用。
二、申請復審商標是申請人精心構想 ,使用在申請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顯著性的商標。
按照《商標法》的宗旨,某一商標是否應獲準注冊,應視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因為商標的價值源自其商品或服務的聯系。本案中,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規定,申請人此次申請提供的商品為“計算機軟件設計;”等。
該商標自成立以來就作為公司標識進行宣傳。申請商標使用在第四十二類商品上也具有天然的顯著性,而申請者所使用的商品范圍并不會是消費者誤解,消費者有最基本的分辨能力。
三.誠如網絡上的所有查詢可知,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公司自行設計而成。也由于申請人在本地消費市場消費者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使得申請商標已經被消費者熟知。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申請人自申請以來就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經過使用已經有了顯著性、識別性,該商標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商標是公司的無形資產,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代表的是一個企業的形象,申請人在同行業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的商品深受消費者喜愛,消費者一看到申請商標就會想到申請人及其商品。申請人自該商標申請人后就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對其進行宣傳、使用,并且伴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以及消費者使用微信平臺的廣泛,申請人還進行了微信宣傳,而且申請人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網站,以擴大更為廣闊的宣傳效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申請人及其服務。自申請商標的創作完成一直經過申請人的使用,投入巨大,并且為較廣企業熟知,如若被駁回,勢必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影響消費者的實際消費。理應被核準注冊。
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商標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可見,商標法的建立保護生產者的利益,當申請者已然投入資金對該品牌進行宣傳推廣的時候,商標局有義務保護生產者利益,使其投入不致造成浪費。
經實際使用證明,申請商標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申請商標與申請人有著既成事實的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產生商品誤認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因此,申請人特申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發,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五、總結性陳述:
1、申請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組成、顯著識別記憶內容、顯著特征等方面都具有獨特含義。所以懇請貴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駁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費,與全球提倡低碳環保的理念背道而馳,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3、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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