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該商標英文部分與高紀軍340311198210260215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3597721號“雀 奔雀來 BQ L”商標近似。如圖:

鼎蘇代理后,提出: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自行設計,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及視覺記憶中心和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上存在差別,缺乏近似的基礎,相關公眾能夠對其進行區分、辨別,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對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

商標是一種視覺標識,其整體外觀的視覺表現,是區分商標的最直接的方式。根據《商標法》的立法精神,申請注冊的商標最重要的特征是與他人的商標區別開。根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表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差別,并將商標區分開。商標與其它商標是否近似,關鍵就是一般公眾是否能第一眼就能把兩者區分開來。
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首先,從整體外觀及元素組合內容進行分析,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由文字加字母組成。引證商標1由文字加字母組成,通過對比可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組成因素完全不同,缺乏近似性,消費者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其次,從標識的顯著視覺記憶中心的角度進行分析,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
在中國消費市場中所通用的內容為漢語,消費者對商標整體有較強的識別度與敏感度,在本案中申請商標由文字“扁鵲靈”加字母“BQL”組成,商標整體文字、字母字體以及分布皆經設計組成,字母分布與文字上方,對仗工整,簡潔明了便于消費者辨識記憶,顯著性為文字“扁鵲靈”。引證商標1由文字“雀 奔雀來”加字母“BQL”組成,其中文字“雀”為圓形打底分布于最上方,字母字體經設計而成,文字“奔雀來”分布于字母“L”之上。整體下方由波浪線條及直線組成。顯著性為文字“奔雀來”,與申請商標相比,二者顯著性不同,且文字及字母字體分布皆存在明顯差別,從外在視覺角度可以直接區分辨識,不會造成混淆。綜上所述: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組成部分不同。消費者所識別記憶的內容也就完全不同,記憶內容不同必定對標識內容能夠進行區別,不會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也就不構成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的視覺差異,無論是構圖還是含義,都不會使消費者造成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也就不構成近似商標。
再次,從標識的呼叫內容進行區分,因其文字的差異,消費者的呼叫內容也完全不同,從而對標識進行區分。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從上文分析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記憶內容完全不同,而對標識的呼叫內容是標識的進行傳播的重要要件內容,而在中國市場,標識中存在中文內容的情況下,消費者必定以此作為呼叫內容,根據其上文分析,引證商標1為“雀 奔雀來”的呼叫方式為“que ben que lai”。申請商標為“扁鵲靈”的呼叫方式為“bian que ling”。對比之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的內容完全不同,因消費者對中文的敏感度及識別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應判定其構成近似。
另外,從標識所表達的整體設計理念及含義內容進行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設計完全不同,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
在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整體外觀完全不同,并且其中文字的組成內容差異較大,消費者能夠直接進行區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具體設計內容分析如下:在本案中申請商標由文字“扁鵲靈”加字母“BQL”組成,商標整體文字、字母字體以及分布皆經設計組成,字母分布與文字上方,其中字母“BQL”為文字“扁鵲靈”的大寫首字母,文字與字母內容對應統一,對仗工整,簡潔明了便于消費者辨識記憶,個性鮮、通俗易懂、意境深遠,展現簡潔、時代感、品質的氣質。符合行業特性更加易于傳播應用。商標“扁鵲靈”為申請人核心品牌商標,申請人已在產品外包裝、公司網站進行大量宣傳,并且以該商標申請了版權保護可見申請商標對申請人的重要性以及申請人對申請商標的保護程度。經過申請人長期宣傳使用該商標在當地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并未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引證商標1由文字“雀 奔雀來”加字母“BQL”組成,其中文字“雀”為圓形打底分布于最上方,字母字體經設計而成,文字“奔雀來”分布于字母“L”之上。整體下方由波浪線條及直線組成。顯著性為文字“奔雀來”,與申請商標相比,二者顯著性不同,且文字及字母字體分布皆存在明顯差別,從外在視覺角度可以直接區分辨識,不會造成混淆。其中引證商標中字母部分為文字“奔雀來”的大寫字母首拼,其含義與文字“奔雀來”相同,可見商標整體設計理念及表達含義皆以文字“奔雀來”為主,與申請商標文字部分差別較大,二者雖然字母部分相同,但是字母所對應的文字及表達的含義不同且差別較大,不構成近似因素。商標使用的范圍主要面對成年人群,直觀外在的分辨能力成年人的有的,有基本常識以及基本認知的成年消費人群并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商標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 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品適用范圍方面同樣有很大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以很直白的區分不同,字體以及文字的組成都有很大不同。不會混淆。消費者可以自行辨認不會造成混淆。結合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設計理念完全不同,消費者能夠輕易進行區分,從而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也就判定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標識。
最后,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內容有所區別,在本案中申請人所在地與引證商標的申請人所在地地域差異較大,在銷售市場完全不同,不會造成市場的混淆。并且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有很大區別。只有這兩個方面同時成立,商標才構成近似。通過以上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而且其商品內容差異較大,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分,不構成類似商品,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的審查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兩點內容可以確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宣傳過程中的使用是完全不同,相關公眾不可能對商標進行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缺乏近似基礎,不構成近似商標,對于申請商標應該予以核準注冊使用。
二、申請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標識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2002年10月1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得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條規定,認定商標形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第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第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第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在日常使用中,是一個整體呈現與識別的過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形成明顯差異不易構成混淆。商標作為一個整體,每一部分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割裂開來的任何一部分對其權利人而言都不具備任何商業價值。在商標局的審查務實中,對由不同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進行在先權審查時,一般要分別就各個要素進行在先權審查,如果其中一個或幾個甚至全部要素與在先權沖突,則通常認為申請商標與在先權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商標審查不能只注重幾個商標在微小部分上的近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果這樣比對,所有的商標都會有近似部分。在相同或相似的判斷上,審查員過分注重了商標在模糊印象上的近似,忽略了兩商標在整體及實質上的巨大差異,部分近似要素組成一個整體差異就明顯了,就像人一樣,每個人都有兩只眼睛、一個鼻子、一張嘴巴、兩個耳朵,這些相似因素構成一個整體時就形成形形色色千差萬別的個體。申請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從含義到外觀與引證商標的完全不同。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應認為是近似商標。
三、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申請人自申請以來就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經過使用已經有了顯著性、識別性,該商標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根本不與引證商標近似。
射陽縣牛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8月21日,注冊地位于射陽縣合德鎮雙龍興村76-78幢6號門市,法定代表人為袁以錄。經營范圍包括軟件設計、開發、銷售;電腦游戲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企業信息化管理;自動化控制系統開發;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商標是公司的無形資產,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代表的是一個企業的形象,申請人在同行業和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的商品深受消費者喜愛,消費者一看到申請商標就會想到申請人及其商品。申請人自該商標申請人后就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對其進行宣傳、使用,并且伴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以及消費者使用微信平臺的廣泛,申請人還進行了微信宣傳,而且申請人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網站,以擴大更為廣闊的宣傳效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申請人及其服務。自申請商標的創作完成一直經過申請人的使用,投入巨大,并且為較廣企業熟知,如若被駁回,勢必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影響消費者的實際消費。而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理應被核準注冊。
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商標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可見,商標法的建立保護生產者的利益,當申請者已然投入資金對該品牌進行宣傳推廣的時候,商標局有義務保護生產者利益,使其投入不致造成浪費。
經實際使用證明,申請商標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申請商標與申請人有著既成事實的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產生商品誤認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因此,申請人特申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發,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附件一:商品外包裝資料
附件二:產品生產、銷售合同
五、總結性陳述:
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內容組成、顯著識別記憶內容、顯著特征等方面完全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礎,不構成近似商標,所以懇請貴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駁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費,與全球提倡低碳環保的理念背道而馳,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3、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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